函和合同精选6篇

时间:2024-07-21 12:01:08 分类:合同范本

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应该保持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一份明确的合同可以为合作双方提供法律保护,以下是品读360小编精心为您推荐的函和合同精选6篇,供大家参考。

函和合同精选6篇

函和合同篇1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发布网络广告,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一、网络广告发布站点:乙方网站( )

二、网络广告发布位置:乙方网站首页“—”蓝,栏目。

三、网络广告发布尺寸:_像素。

四、网络广告发布形式:_图片。

五、网络广告发布时间:1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指派专人代表甲方全权负责此项网络广告发布工作;

2、甲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内向乙方提供网络广告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数据;

3.甲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向乙方支付全额合同款项;

4.乙方自收到甲方款项之日起__日内向甲方提交网络广告征求意见稿;

5.乙方经甲方同意后在网上正式发布网络广告;

6.广告制作期间,如因甲方责任造成以上流程的延误,则根据延迟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顺延;

7.甲方对本网站广告内容负责,广告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否则,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8.广告发布期间,如因甲方责任造成广告发布终止由甲方承担责任;如因乙方责任造成广告发布终止由乙方承担责任。

七、责任免除:

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导致乙方 服务器不能正常运行;

2. 因政府行政行为导致乙方不能开放服务器;

3. 因互联网灾难,中国、美国等互联网通讯提供商原因导致乙方服务器不能正常接入;

4. 因乙方操作平台及应用软件导致乙方服务器临时性不能正常运行;

5. 因乙方网站遭受不法攻击导致服务器临时性不能正常运行;

6. 因甲方责任造成广告制作流程中顿或延误;

基于以上原因,导致乙方网站不能正常运行,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上和其他方式的责任。

八、费用结算:

1、本次网络广告费—元;

2.本合同生效之日之内甲方支付全额合同款项。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附件及合同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合同期提前1各月,双方可重新商讨延长本合同事宜。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如合同期满乙方未办理续签手续,乙方不再享有优先权,广告位置不予保留。

十一、因本服务合同有关的一切事宜,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协商未成,双方同意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规则。乙方提仲裁的实效为从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

十二、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计算机、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合同条款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内容抵触,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框的法律效力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时间: 时间:

函和合同篇2

导读: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用来担保借款的情形越来越多。出借人为保证债权的实现,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的同时,另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出借人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以获得房屋的产权,有的甚至在订立借款合同的同时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给出借人。

这种名义上是房屋买卖,实际却是为借款提供担保的合同,当出借人未获得清偿时,其因此取得的房屋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下面笔者就通过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进行分析解读。

案情摘要

20xx年12月12日,姜某虹向崔某丽借款15万,同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姜某虹以15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崔某丽,并办理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20xx年1月24日崔某丽与熊某伟(系姜某虹之夫)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熊某伟在租此房期间有权随时赎回此房屋,金额为贰拾万元整。

此后,姜某虹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房屋亦一直由熊某伟、姜某虹占有,崔某丽将该房屋转让给王某宇,现在王某宇诉请熊某伟、姜某虹腾房并交还房屋,本案成诉。

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通过庭审查明,姜某虹与崔某丽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姜某虹与崔某丽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方式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并将涉案房屋登记过户到崔某丽名下,该行为构成让与担保,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为无效合同。

崔某丽将案涉房屋出售给王某宇构成无权处分,王某宇在庭审中陈述,其购买案涉房屋时并未进房屋看房,只是在外面看了一下,购买涉案房屋只是觉得17万元价格便宜。王某宇的陈述不符合现实中真实买卖房屋的常理。

王某宇在支付房款前才知道崔某丽将房屋租赁给了熊某伟,当时看了租赁合同,因房屋租赁已到期,才购买的案涉房屋。但经法院审理查明,20xx年1月24日崔某丽与熊某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熊某伟在租此房期间有权随时赎回此房屋,金额为贰拾万元整。王某宇认可已看过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知道涉案房屋权属有争议。

综合以上事实,不能认定王某宇在购买涉案房屋时构成善意,王某宇虽交付房屋价款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的善意取得要件。王某宇诉请熊某伟、姜某虹腾房并交还房屋请示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某宇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该案中,法院认定崔某丽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王某宇构成无权处分,这也从根本上否定了崔某丽与姜某虹为担保借款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该案中崔某丽与姜某虹虽然名义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实际是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没有房屋买卖的真实合意,双方真实的合意是订立借款合同,以房屋买卖的名义办理过户登记,为借款提供担保,学理上把这种行为称之为让与担保。物权法第58条第六项(民法典第146条)明确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如果在担保合同中提前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清偿的,担保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这种行为是担保合同中的流押或流质条款,物权法第186条、211条(民法典401条、411条)对进行了明确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同理让与担保中,签订主合同时即转移担保物的所有权,这种行为更应当认定为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人认为以房屋买卖的名义,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是一种普遍的做法,应当认定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但是,这种说法明显存在法律障碍,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创设何种物权由法律明确规定。用房屋为借款合同作抵押担保,可以用抵押权实现,创设这种让与担保物权,违反物权法定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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